依据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答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特别用处化妆品同意文号和进口非特别用处化妆品存案号(以下总称同意文号)已作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标准化妆品卫生行政答应连续作业,日前,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就企业现有包装材料的运用,同意连续卫生答应的化妆品批件内容、信息发布等问题揭露寻求定见。
依据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答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特别用处化妆品同意文号和进口非特别用处化妆品存案号(以下总称同意文号)已作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标准化妆品卫生行政答应连续作业,我局拟就下述问题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予以清晰:
一、为处理企业现有包装材料的运用问题,防止印有调整前同意文号包装材料的糟蹋,凡请求卫生行政答应连续并于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同意的化妆品,自取得新卫生答应批件或存案凭据之日起一年内,仍可运用其印有调整前同意文号的包装材料,尔后,产品标签标识应运用调整后的同意文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我局同意连续卫生答应的化妆品,将在其卫生答应批件或存案凭据备注栏中加注该产品调整前的同意文号。一起我局将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同意连续产品的同意文号及其调整前的相应信息。
现就上述公告内容寻求你们的定见,请于12月25日前将有关定见书面反应我局食物答应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