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价办理工作,有序推动化妆品安全评价准则施行,依据《化妆品监督办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存案办理办法》《化妆品安全评价技能导则(2021年版)》(以下简称《导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国家药监局拟定了《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价办理若干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安全评价材料施行分类办理,答应部分契合条件的一般化妆品提交安全评价根本定论,安全评价陈述由化妆品企业存档备检。
二、鉴于化妆品研制需求必定周期,为了尽最大或许防止企业研制资源重复投入,在2025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存案人请求注册或进行存案时仍能够提交契合《导则》要求的简化版安全评价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