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外客运船只停靠站点办理,规范海上旅客运送运营活动,保证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滨海通航水域内,从事港口外客运船只停靠站点的规划、建造、运营、监督、查看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外客运船只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站点),是指在烟台港总体规划规模以外,由必定的水域和陆域组成,运用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备设备或许依托天然岸线,供给客运船只接靠和旅客上下船只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市交通运送主管部分担任辅导全市停靠站点的办理作业。滨海区(市)政府(管委)交通运送主管部分或许滨海区(市)政府(管委)确认的其他部分具体担任本辖区内停靠站点的监督办理作业。本款上述部分总称停靠站点主管部分。
展开变革、天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归纳执法)、海洋展开和渔业、海事等部分依照责任分工,做好停靠站点相关办理作业。
第五条区(市)停靠站点主管部分应当统筹停靠站点需求和建造,依照科学合理、集约展开、适度超前的准则,安排编制本辖区内停靠站点的展开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契合展开规划。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在征得海域、陆域相关单位赞同后,向区(市)停靠站点主管部分报送书面建造计划。停靠站点主管部分可以精确的经过状况寻求天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展开和渔业等有关部分定见。
第七条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在停靠站点初次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前对设备的安全适用性、接靠船只才能、气候海况约束条件等展开安全出产归纳评价,构成经专家论证经过的评价陈述。停靠站点的安全出产归纳评价应当以三年为周期定时展开。
第八条区(市)停靠站点主管部分应当及时、精确向社会发布契合相关规则的停靠站点信息,包含停靠站点称号、方位、运营人、接靠船只才能等。
改变停靠站点信息的,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向区(市)停靠站点主管部分请求从头发布。改变接靠船只才能的,应当从头进行安全出产归纳评价并经过专家论证。
停靠站点歇业或许歇业的,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及时报区(市)停靠站点主管部分。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停靠站点确需持续运营的,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完成对停靠站点的安全出产归纳评价,构成经专家论证经过的评价陈述,报送区(市)停靠站点主管部分。
第十条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实行安全出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出产机制,完善安全出产条件,加强设备设备办理保护和从业人员培训,清楚与船只运营人和相关单位间的安全出产责任。
第十二条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恪守停靠站点主管部分发布的停运要求,不得为停运船只供给靠泊服务。
第十三条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恪守国家相关价格和收费的规则,在运营场所明显方位公示其运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
第十四条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执行海域和环境防污染办法,按规则做好船岸日子废物、日子废物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的处置作业,拟定防污染应急预案并报送海事组织和生态环境部分存案。
第十五条对停靠站点负有办理责任的部分应当加强对停靠站点的监督查看作业,查看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等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依法展开的监督查看活动,停靠站点运营人应当予以合作,照实供给相关信息和材料,不得回绝、阻遏或许隐秘。
第十七条停靠站点主管部分应当树立投诉告发机制,对投诉告发信息做出具体的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法令、法规、规章现已规则法令责任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条体育运动船只、公事船只、休闲垂钓船只、渔业船只、游艇及其他海上娱(游)乐设备的停靠办理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