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周子荑)6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的为国务院1989年颁布并于2019年做修改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国商报记者通过采访业内专家,以及对比之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现,此次发布的条例主要有三大亮点,对整个化妆品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京商流通战略研究院院长赖阳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此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主要限于卫生领域的监管,去年做的修改也是小范围调整,而此次发布的条例对整个化妆品市场的生产经营做全面监管。
赛恩资本创始合伙人夏天也对记者表示,此次条例的发布反映了国家在加强化妆品行业某些方面管理的同时,放开了一些市场化的限制,这是化妆品行业法律基本的建设的一部分,对整个化妆品行业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注册+备案”制度。条例第四条显示,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而此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国务院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部分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工作。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此,赖阳表示,之前国家对化妆品管理只提出“审批”,如今国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化妆品进行“备案”或者“注册”的管理,使得行业管理更加明细化,流程更规范。化妆品企业也明确了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合法经营。
除了对化妆品进行分类管理外,此次颁布的条例还对化妆品原料进行了分类管理,这给化妆品企业使用新原料留出了更多空间。条例第四条显示,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此外,条例第11条显示,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而此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对此,夏天坦言,之前我国对化妆品行业原料目录管理很严格,我国化妆品原料目录数量比欧美国家少很多,这导致很多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不得不进行配方修改,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化妆品行业研发和新品开发的进程。如今,国家对化妆品原料施行“备案+注册”的管理模式,这是非常合理的,给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留出了更大的空间,这些化妆品有极大几率会出现数量的猛增。
此次颁布的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要求公司进行化妆品功效宣传要讲求“真凭实据”。实际上,这是困扰消费者、化妆品企业乃至整个化妆品行业很久的问题。
条例第22条显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对此,赖阳表示,之前很多化妆品公司进行功效宣传,但都不进行过正规的实验,这其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很多消费者反映,使用某些化妆品最初效果很好,但后续却出现了安全问题。此次文件的调整正好填补了这一化妆品行业宣传的盲区。
夏天也表示,此前,很多化妆品品牌是依靠社会化媒体的宣传才出名,但它们更多是蹭了个概念,功效宣传没有科学依据。此次文件的调整要求化妆品公司进行功效宣传时需要有充分的实验数据和论文证明,这可以杜绝化妆品行业中纯概念的推广,对规范整个行业意义重大。